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着重调解”,到《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先行调解”,再到《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条“着重调解”,都强调了争议调解的重要地位。劳动纠纷发生以后,及时做好调解工作,能快速将矛盾消灭在摇篮中,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正是基于此,德州市于近期举办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宁津县8名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宁津县始终秉承优先调解的原则,2017年全年案件调解率达到近70%,案外调解案件90余件。调解不但缩短了化解纠纷的时间,提高了效率,而且大大降低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成本。由于调解是一种软性解决纠纷的手段,所以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宁津县人社局将会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推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弘扬调解文化,让更多群众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寻求和接受调解的自觉性,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邢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