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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德人社发〔2017〕43号)

     

    DZCR-2017-0110004

    德人社发〔20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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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我们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体育备用

                                  德州市财政局

                                   20171128


    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3)、《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财社〔20172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搭台、社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鼓励支持通过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厂房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方式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扶持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为主要目标,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载体;创业园区是指面向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相应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创业实体集群发展效应的创业载体。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扶持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评估认定,本市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参评单位的审核推荐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指导和跟踪服务,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市级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参评单位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主导行业确定功能定位,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基本经营条件保障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入驻退出服务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提供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

    (三)创业指导培训服务功能。为入驻实体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等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市场推广功能。引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商标注册等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较完善的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六)孵化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应根据入驻创业者和创业实体实际需求,设立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区,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孵化服务。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生产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健全,能够做到“五通、三有”(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网,有停车场地、有消防设施、有供热供气设施)。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服务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配备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六)完善的政策扶持。有相应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为入驻孵化实体设有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水电暖、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的补贴或减免项目,并明确扶持期限。

    (七)较强的成长性。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三章   入驻和内部管理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条件。具有创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等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均可提出入驻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实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债务纠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创业实体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在其他位置的需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场所可根据条件在基地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创业园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五)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开办的创业实体,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遵循以下入驻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入驻请,填写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就业创业证,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计划书,已创办实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证,评审通过的批准入驻。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与获准入驻实体或创业者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创业服务内容及相关管理规定,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入驻手续。

    第九条  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基地或园区的内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受理入驻申请,组织开展入驻评审;

    (四)负责入驻创业实体“入—管—出”的管理服务和考查评估,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五)负责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以及相关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工作;

    (六)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入驻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七)负责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八)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入驻创业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实体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实体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本实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制度和入驻协议,服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四)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园区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六)因故不能履行入驻协议的,应书面告知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终止入驻协议,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章  评估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1、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2、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0 人以上;

    3、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2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孵化期内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孵化期内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1、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2、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20户以上创业3 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二条  (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1、生产经营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2、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2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人以上。

    3、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60%,基地入驻率不低于60%,从孵化基地设立的下一年起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5户以上。

    ()(市、区)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1、入驻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实体2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 1030 个百分点。

    2、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 60%,从创业园区设立的下一年起每年新增 5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

    第十三条  省级创业示范平台从市级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中择优推荐参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从县(市、区)级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中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评估认定程序。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数量不超过5家;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个县市区认定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总数量不超过30家。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请。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德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孵化基地批准立项文件、基地建设入驻基本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提供各项管理服务章程,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

    5.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需有入驻创业单位负责人和吸纳就业人员的联系方式)及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形成初审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材料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集中答辩环节。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评估认定资格。

    (四)集中答辩。评审专家小组听取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题片或PPT形式),并就有关问题现场提问。集中答辩总分100分,其中专家组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得分情况分类统计,当场公布。

    (五)实地评审。依据集中答辩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不高于1:1.1的比例,确定进入实地评审范围创业平台名单。实地评审采取查阅资料、入驻实体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真实性,形成实地评审意见。

    (六)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平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等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德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德州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按规定发放奖补资金。

    (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程序和认定数量,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市级办法制定,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认定后首期拨付150万元,第二年复查合格再根据新增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孵化成功数等因素拨付最高50万元的后续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 人及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的,给予孵化基地2万元奖补资金;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及以上的,给予创业园区2万元奖补资金)。对复查运行情况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后续奖补资金不再拨付,并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对评估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首期拨付20万元、复查合格最高拨付10万元),奖补资金计发标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要制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使用标准、内部审批流程和相关人员责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备案同意后执行;对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驻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各基地、园区的管理,按季度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情况及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健全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基础资料台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应主动向驻地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地、园区运行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重点考评各基地、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绩效考评不合格,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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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365体育备用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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